天祝县县直事业单位周转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天祝县县直事业单位周转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着力破解编制总量控制与刚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切实提高编制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各类编制统筹使用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周转编制,是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方式,由县委365bet取款要多久_365体育足球中文版_beat365亚洲体育投注核定,供县直事业单位及县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实行单列管理。
第三条 周转编制与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核定编制具有同等效力,占用周转编制人员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周转编制下达给相关单位后,单位原核定的编制作为基本编制保持不变,实行“基本编制+周转编制”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使用范围
周转编制用于当前无空缺编制,且近两年内可通过自然减员(领导职数除外)腾退编制的县直事业单位及县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且一次性申请不得超过2名。
县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县直
部门派驻乡镇事业单位或涉改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编制来源
周转编制在县直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来源包括:
(一)从机构改革编制资源整合中收回的编制;
(二)从撤销或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收回的编制;
(三)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事业单位收回的编制;
(四)其它根据需要收回的编制。
第六条 使用条件
(一)县直部门(单位)承担的常态化工作显着增加,为保障重点任务落实,急需补充加强工作力量;
(二)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或重大工作任务阶段性需要,短期性、结构性编制不足问题突出,影响单位正常履职的;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 使用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使用周转编制时,实行“一事一报、一事一议、一次申请、一次使用”的原则,不得循环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编单位与组织、人社部门进行沟通,审核近两年内自然减员情况,并报县委365bet取款要多久_365体育足球中文版_beat365亚洲体育投注备案;
(二)用编单位与县委365bet取款要多久_365体育足球中文版_beat365亚洲体育投注进行沟通,审核用人单位编制情况,经审核符合申请使用条件的,按程序向县委365bet取款要多久_365体育足球中文版_beat365亚洲体育投注报送周转编制使用计划;
(三)县委365bet取款要多久_365体育足球中文版_beat365亚洲体育投注召开室务会会议对部门(单位)申报的周转编制使用计划进行讨论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汇报县委编委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出具周转编制使用单。周转编制使用期限自
出具使用单之日计起;
(四)用编单位根据县委365bet取款要多久_365体育足球中文版_beat365亚洲体育投注出具的周转编制使用单,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引进人才、事业单位招聘和选调工作人员计划,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把关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五)引进人才、招聘人员和选调人员到岗后,用人单位依据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分配工作相关文件资料,到县委365bet取款要多久_365体育足球中文版_beat365亚洲体育投注办理入编手续,纳入周转编制管理;
(六)用人单位在使用周转编制期间因自然减员、人员调动等出现空缺编制后,不得通过引进、招录、调配等方式补充人员,优先腾退其占用的周转编制。
第八条 使用期限
周转编制使用期限一般为1—2年;期间,每自然减员1人,收回周转编制1名。周转编制尚在使用期限内的县直部门(单位),不得申请核定新的周转编制。
除新设立、新增职能任务较多的县直部门(单位)之外,不再核增事业编制。
第九条 周转编制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周转编制使用效益不明显或周转编制下达后一年内未使用的事业单位,收回周转编制。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365bet取款要多久_365体育足球中文版_beat365亚洲体育投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建立周转编制管理联动机制,确保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社会保障、财政保障等相关政策衔接。
第十一条 周转编制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应以核定的编制(含周转编制)为主要依据。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事业单位的编制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和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 周转编制纳入单位社会保障基数,作为核定参加单位社会保险的依据,县人社局、县医保局按照单位的编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周转编制纳入单位财政保障基数,作为核定单位经费的依据,县财政局按照单位的编制落实财政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365bet取款要多久_365体育足球中文版_beat365亚洲体育投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