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酒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担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
(三)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加快市属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对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大国有资本运作力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稽查制度。对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资监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稽查。负责协调各种监督力量及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
(九)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制订《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党建工作考核权重,把考评结果与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薪酬、奖惩相挂钩。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内部管理和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综合文稿起草、文电处理、会议组织、后勤保障、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待遇、教育培训、督查督办工作。承担意识形态、统一战战、群团组织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承担所监管企业及领导人员的考核、组织人事、党建考评和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资本运营科。承担国有企业资本运作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负责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国有股权抵押、托管、授权经营等行为。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及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监事会建设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及国有资产统计分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落实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和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稽查。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承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企业管理科。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意见。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担出资人审批事项和国资监管权责任清单工作职责。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合资等工作。承担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战略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合作。配合做好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生态环境和履行社会职责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10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核定,科级职数5名。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