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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市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8-16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酒泉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起草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全市文物资源调查,起草有关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并督促检查。

        (三)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履行全市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市内文物行政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四)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监督管理和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市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配合全市考古工作和重大文物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方案的审批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方案的审核,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勘察设计方案的审核及施工图设计审批工作。
          (六)负责推动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和文物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负责全市区域内国家和省上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八)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九)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全市文物商店的设立审批

        (十)协调、指导、管理全市文物学术、科研和科技保护工作。
          (十一)按规定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文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党务、政务、人事劳资、职称评审、依法行政、法制宣传、督查督办、综合协调服务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二)文物保护科(行政审批科)。指导、管理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文物普查。组织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单位。负责组织审核全市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年度计划表。负责起草文物事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负责全市区域内国家和省上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承担全市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负责组织对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等工作。

        (三)文物安全督查科(博物馆与社会文物科)。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检查。组织查处市内文物行政违法重大案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市内文物犯罪重大案件。组织文物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起草工作。协调、组织和指导文物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承办全市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  市文物局保留参公事业编制12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核定,科级职数5名。

        第六条  市文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