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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8-16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酒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工作规划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事务工作。

        (二)负责推进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三)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承担办公用房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处置等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办公用房管理开展业务指导。

        (四)指导全市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配备审批、编制管理、更新处置工作。

        (五)指导全市公务接待工作,拟订公务接待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接待任务。

        (六)指导和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拟订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的考评及能耗统计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改造项目的方案审核、建设监管、效果评价工作。

        (七)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公区、机关干部职工公寓和食堂的日常事务、国有资产、物业服务、绿化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党政机关邮件报刊收发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协调、保障服务全市重要会务活动。负责指导、监督会展中心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等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直机关干部职工食堂。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机关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党务、政务、人事劳资、职称评审、依法行政、法制宣传、督查督办、综合协调服务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中期规划编报及执行。负责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等专项经费的汇总、审核、上报、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各类经费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资金拨付、财务监管及内部审计工作。

        (三)办公用房管理科。负责拟订全市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机关干部职工公寓的规划管理、使用调配等工作,负责编制办公用房修缮计划,审批修缮项目并组织实施,承担办公用房标准执行、使用监管及巡检考核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四)公务用车管理科。负责全市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配备审批、编制管理、更新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的运行监管。

        (五)服务保障科。指导全市公务接待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接待任务。负责市直机关干部职工食堂的运行监管。 

        (六)公共机构节能科。指导和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拟订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的考评及能耗统计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改造项目的方案审核、建设监管、效果评价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等工作。

        (七)资产管理科。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固定资产权属登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并对资产与物质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闲置资产的处置等工作。

        (八)物业管理科。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公区、机关干部职工公寓和食堂物业服务及周边区域的美化绿化亮化。负责市直党政机关邮件报刊收发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市、区)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会务管理科。负责统筹协调、保障服务全市重要会务活动。负责具体承办各类重要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会展中心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等工作。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局保留参公事业编制22名,保留工勤编制123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核定,科级职数15名。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