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酒泉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拟订区域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协调推进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依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方案,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地方性政策。
(九)拟订并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统计调查。
(十一)制定全市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中医药建设,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协调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中医药相关产业建设。
(十二)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公众健康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四)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和市红十字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酒泉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完善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务、政务、事务、会务、保密、机要、督查督办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卫生信息网站的维护和信息发布。承担机关和预算单位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信息科。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资源配置体系建设。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工作。做好全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和卫生统计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和外事管理工作。
(三)疾控应急科(市地方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重大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等防治规划并督导落实。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信息统计与报告工作。承担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医政医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拟订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技术应用、康复事业及行风建设等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办理。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协调涉医信访和医疗纠纷处置。组织落实卫生支农政策。健全完善院前急救体系。负责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申报医疗科研项目。负责新技术应用、科研基地建设和行业学术团体管理,协调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实施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监督执法科。完善综合监督体系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食品营养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六)基层卫生健康科。负责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组织开展绩效考核。拟订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倾斜照顾政策,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均衡发展。承担健康扶贫的日常工作。
(七)体制改革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推进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对各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行考核评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开展药品使用检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
(八)中医药管理科。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全市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及名中医评选等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制定全市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中医药医养结合政策。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交流合作和中医药相关产业建设,实施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文化建设、养生保健等工作。
(九)健康教育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卫生健康宣传网络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发布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干部职工健康体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爱国卫生工作和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十)人口与妇幼科。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研究提出促进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落实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及业务工作,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参与全市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
(十一)职业健康科。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职业病监测、防治、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机关行政编制24名,保留工勤编制2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核定,科级职数17名。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