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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8-21 】 【选择字号:

        会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市政发〔2018133号)精神,2018811日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级政府部门拟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85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项,调整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事项2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0项,取消行政确认1项,合并实施行政权力事项4项,新增行政处罚事项25项,取消行政处罚事项24项,新增行政强制事项4项,新增行政奖励事项1项,调整项目名称行政权力事项9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3项,承接市级下放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和承接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及时修改权责清单库。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县政府贯彻落实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85项)

         

         

                                     会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

         

         

        附件

          县政府贯彻落实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85项)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县工商质监局

        取消审批后,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修理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调整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县水务局

        县住建局

        2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县农牧局

        县林业局

        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福利企业年检

        县民政局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特别是设置福利企业专门管理机构的民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统筹协调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落实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2

        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83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权力事项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被废止。

        3

        对经纪人及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被废止。

        4

        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710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本权力事项依据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5

        推荐驰名、着名商标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被废止。

        6

        对集贸市场及集市贸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被废止。

        7

        拍卖活动备案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79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后的规定中取消了拍卖活动备案的内容。

        8

        合同争议调解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710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本权力事项依据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已被废止。

        9

        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61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该权力事项依据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被废止。

        10

        造价咨询企业及招标代理企业备案

        县住建局

        取消

         

         

         

        取消行政确认事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县民政局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特别是设置福利企业专门管理机构的民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统筹协调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落实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合并实施行政权力项目(4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合并后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县发改局

        2

        辖区内跨县(市、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及农村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3

        辖区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镇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销售价格、租金

        县发改局

        4

        辖区内城镇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

         

        新增的行政处罚事项(2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依据

        1

        对实施商业混淆行为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2

        对经营者贿赂他人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3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4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5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6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7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广告发布管理规定》(20161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二款

        8

        对广告发布单位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县工商质监局

        《广告发布管理规定》(20161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三款

        9

        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广告发布管理规定》(20161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十五条第四款

        10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旅行社条例》(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11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829日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三条

        12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着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13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着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14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15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16

        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17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处罚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

        18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处罚。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

        19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

        20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一款

        21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二款

        22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处罚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

        23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处罚。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24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

        25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

         

        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2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依据

        1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本权力事项原依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被废止,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中无此权力事项。

        2

        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不正当交易手段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114日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权力事项原依据的条款被废止。

        3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114日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权力事项原依据的条款被废止。

        4

        对被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或者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114日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权力事项原依据的条款被废止。

        5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114日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权力事项原依据的条款被废止。

        6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114日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权力事项原依据的条款被废止。

        7

        对串通招投标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114日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权力事项原依据的条款被废止。

        8

        对农资经营者不履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710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本权力事项依据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9

        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不履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710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本权力事项依据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10

        对拍卖企业未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拍卖企业没有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少于两日的;拍卖企业没有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没有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79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后的规定中无此权力事项。

        11

        对违反盐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7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本权力事项实施的依据《盐业管理条例》被废止,修改后的法规没有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限。

        12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标准化法》,本权力事项实施的依据被修改,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处罚。

        13

        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责令暂停销售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114日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权力事项原依据的条款被废止。

        14

        对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61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该权力事项依据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被废止。

        15

        对未经依法认定或未经着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甘肃省着名商标"字样;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他人不得复制、摹仿与着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被废止。

        16

        对未经着名商标所有人许可,将着名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店堂宣传使用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被废止。

        17

        对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他人将与着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销售侵犯着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着名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着名商标标识;未经着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更换其着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被废止。

        18

        对经纪人登记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营业的;中介国家禁止流通商品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限制流通商品经济活动的;故意捏造商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牟取佣金的;泄露交易双方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欺行霸市、违背交易双方意愿强买强卖或者故意损害交易双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在经纪活动中采取商业贿赂手段,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从事其他不正当经纪活动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被废止。

        19

        对擅自将集贸市场改作他用的,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被废止。

        20

        对集贸市场销售商品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被废止。

        21

        对在集贸市场销售应当注明而没有注明或虚假注明厂名、厂址、名称的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或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为他人生产、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仓储、运输设备等条件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被废止。

        22

        对在集贸市场销售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疫结果的畜、禽及其产品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被废止。

        23

        对在集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2018330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废止,该权力事项依据的《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被废止。

        24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根据20183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改后的规定中将该事项删除。

        新增行政强制事项目录(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新增依据

        1

        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

        2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

        3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六条

        4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县工商质监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新增依据

        1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条

        新增行政奖励事项目录(1项)

         

         

         

         

         

         

         

         

         

        调整项目名称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9项)

        序号

        调整后项目名称

        原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辖区内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县发改局

        2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含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收费标准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县发改局

        3

        辖区内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

        辖区内殡仪服务和公墓服务收费标准

        县发改局

        4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文物点门票价格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县发改局

        5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辖区内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持有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县发改局

        6

        辖区内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县发改局

        7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对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的;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8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违反规定买卖纪念币的;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违反规定买卖纪念币的;未经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县工商质监局

        9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

        县人社局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项目目录(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县发改局

        2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安装收费标准

        县发改局

        3

        人才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县发改局

         

         

         

        新增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省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

        市科技局

        县科技局